產業工會組織經驗初探(下):公共服務部門的現況

產業別工會的優勢,除了可以跨廠場進行組織工作之外,之所以要以全產業的勞動者為組織範圍、而非侷限在特定職種,還包括相對優勢的勞動者可以支援弱勢勞動者的因素。不過就目前公共服務部門的工會來說,在醫療區塊都是以護理人員及醫師為組織範圍,換句話說,雖然形式上是產業工會,但從組織範圍來說,其實比較接近職業別工會而非產業別工會。在教育區塊雖較沒有明顯的組織職種區隔,但教師仍是工會的主要會員來源。

這裡即使有工會發展的階段性因素,但組織這種向職業別傾斜的狀況,恐怕與工會主張的「品質」訴求產生內在的矛盾。公共服務的品質來源雖然相當程度是依賴於工作者的「專業」知識技能,但這些服務不可能僅憑專業工作者本身就能達成:在醫療院所中,除了護理人員及醫師等直接從事醫療工作的勞動者之外,還包括為數眾多的看護工及清潔工等;在大學校園中,教師及研究人員一樣必須仰賴大量的助理才得以進行教學及研究;我們也不能忘記從事行政工作的職員們,是他們的存在才使得後勤補給無虞。

這些輔助性人員,數量不見得少,只是因為他們並非身處此產業部門的核心工作位置,所以容易被忽略。不管是從全產業部門的服務「品質」,或是從勞工相挺的角度來看,將所有勞動者都納入工會組織,這對產業工會來說是一大挑戰。【按標題閱讀全文】

產業工會組織經驗初探(上):在企業工會的經驗之外

企業工會固然有組織範圍、訴求思考侷限在個別廠場的困境,但因為其會員集中的特性,使得具體的會務得以近距離、甚至面對面的進行。過去在工運衝擊下,勞工法令及行政實務上有利於工會會務的空間,往往也僅適用於企業工會,例如理監事會務假及資方代扣會費等等。

產業工會把組織範圍拉大之後,從日常的收取會費、理監事幹部參與分工,到個別勞資爭議調處等這些無可避免的會務如何進行,其實都會是相當大的挑戰。工作場所的區隔與分散,加上理監事幹部本身的難以從工作現場脫身,使得產業工會的幹部比企業工會更難以投入會務,產業工會的財務又因為工會規模,難以支撐起足夠的會務人員來應付會務(其實應該說,即使有充足的專職會務人員,幹部如果把會務完全寄託在祕書處人員上,這本身就是一個有問題的組織思維),使得產業工會的會務運作常有捉襟見肘之感。【按標題閱讀全文】

結語:從面向國家到面向市場、從個體勞動權到集體勞動權

「創新形式的勞工組織」這個系列報導的目的,就是要超脫既有以製造業為主的廠場工會的視野,試圖展示跨越廠場、超越傳統組織對象的嘗試。筆者認為,以往建立在以廠場工會為基礎的單純「面向國家」工運戰略可說已經破產了,從現在開始,恐怕要展開「面向市場」的務實策略。

這並不是說,工運放棄爭取國家的保障。如前所述,工運力量越弱的地方,越是需要國家作為最後一道防線。但打個比方,以往的國家保障如果相對來說是高城牆、深壕溝的話,那勞工死守陣地也還挺得住,可以保有既有權益;但今日城牆與壕溝都已不再堅固,如果僅依托薄弱的防線、只是消極釘在陣地上,資方的攻擊火力又比以往更加高尖端,那可真的會全軍覆沒。「面向市場」的意思是說,工運也應該因應資本全球化及勞動彈性化的新局面,對應資方的戰鬥序列調整我們自己的戰鬥編組,主動出擊、而非只想守成。【按標題閱讀全文】

組織零散打工者的工作經驗: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的歷程

回顧台灣自主工運的經驗,從爭議入手來發動組織,是過去常見的手法,這種策略在1980年代末的工運上昇期,的確促成許多廠場工會的成立。但自從1990年代末的資本大量外移之後,工作機會的減少已經使得組織工會的成功機率大為降低,再加上九五聯盟的組織對象,多半來自勞動現場更為分散的服務業打工者,他們的對立面並非同一個雇主,使得難度更為提高。而缺乏組織零散打工者的經驗與技巧,恐怕亦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。

組織的契機並非不存在,勞資爭議的案例,也會有比較大型的、涉入勞工較為群體性的,這或許就存在著於爭議之後繼續維繫組織的可能性。另外,九五聯盟在接觸過無數個案之後,也開始從中歸納案例的特性、逐漸開發出發展議題的能力,例如,今年的爭議個案中,有若干是牽涉到離職違約金的爭議案例。於是,在個案的調解之餘,這些個案的共通性,也就是法律在離職違約這一點上缺乏對於勞工的足夠保障、以致雇主可以在勞工求職時威迫其簽下賣身契,這可以形成一個普遍的社會議題,以進行修法等倡議行動。【按標題閱讀全文】

無一定雇主的勞動者如何保障權益:紀錄片從業人員工會的嘗試

紀錄片從業人員通常是沒有一定雇主的。國內只有少數機構有固定製作或典藏紀錄片的經費,再加上若干機關可能在年度計畫中有包含製作紀錄片的業務,但這些機構並不會雇用專職人員從事紀錄片的拍攝工作、而通常是把這些業務委外辦理。

打個比喻來說,它像是層層轉包的一個外包工程,最原始可能是教育部的某項宣傳推廣計畫、其中包括一部紀錄片的製作費用,教育部把整個計畫委外給某家整合行銷公司,但這家公司自己無法拍攝紀錄片,便會把紀錄片部分再轉包給某位導演。這位導演接案之後,便得招募相關的從業人員來共同完成作品。

如前所述,因為紀錄片從業人員並非專職地被雇用,往往連勞健保都沒有。且因為有製作或獎補助紀錄片的機會並不多,大多數紀錄片從業人員無法完全以拍攝紀錄片維生,常常要靠教書或接拍其他類型的影片等來補貼收入。【按標題閱讀全文】

克服法令的限制之後,如何真正跨越廠場界線?

然而,前面提到了,公司的業務乃是承包中油的高壓槽車駕駛工作,其契約是一年一約的性質,就勞動權益而言,司機們總是覺得這種聘僱契約是不穩定的:

1. 目前即使公司能夠穩定承包中油的委外業務,但雇主時常變換公司名稱的做法,使得駕駛們實質上雖是持續的不定期雇用,但在法律上卻沒有年資的累計;形式上,公司仍然可能以未能承包中油業務或契約到期為由終止勞雇關係。換言之,駕駛們的狀況比較接近非典型雇用。

2. 駕駛們有非常大的疑惑,既然中油的高壓槽車駕駛工作是固定性的、並非臨時性或季節性,為何中油要把這些業務外包出來、而不由正式員工來擔任呢?相對於目前駕駛們的非典型雇用狀態,如果中油能夠以正式員工啟用這些駕駛,既有的勞動標準及福利各方面都能夠直接執行在駕駛身上,而不用透過中間承包商或仲介的分潤,那想必能夠大大提升勞工的工作待遇及環境。在經濟危機大量失業的時刻,國營事業竟然採用了外包的非典型雇用、而非直接聘僱的正式員工,實在是大開穩定就業的倒車!【按標題閱讀全文】

組織區域性產業工會仍有限制,國體清潔工轉為籌組職業工會

原先,清潔工是打算仿效台南縣學校廚工的案例,以「桃園縣清潔服務業產業工會」之名組織區域性的產業工會,並向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及勞委會等主管機關徵詢過可行性。但如我們在介紹南縣廚工工會的報導時曾提過,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來說,唯有不超過30人之職場的同一產業勞工,才可以組織區域性產業工會,否則還是以組織廠場產業工會為原則。而國體清潔工被外包之後,分屬數家不同的清潔公司,且這些清潔公司的員工數,都超過了30人。於是,就目前勞工行政的實務面來看,清潔工如果送案要組織區域性的產業工會,獲得立案許可的可能性並不高。

另一方面,因為若干清潔工有加入勞健保的需求,或是外包公司以較低的投保薪資替清潔工加入勞保,如果清潔工的年資較高、接近申請老年給付時,以較低的投保薪資作為給付基準就甚為不利。於是幾經討論之後,國體的清潔工結合了其他學校的清潔工、鄰近社區的環境清潔人員,轉為職業工會的方式成立「桃園縣社區環境服務人員職業工會」,並已於6月5日召開成立大會。【按標題閱讀全文】

勞工分散的職場難以組織?台南縣的廚工媽媽提供反證

台南縣學校廚工產業工會作為第一個區域性的跨廠場產業工會,或許與其工作場所為公家機關、且其立案過程獲得地方民選首長認可有關,但不論如何,這總是第一個案例,代表即使在現行工會法架構下,成立區域性產業工會仍有相當大空間。台南縣學校廚工產業工會作為跨廠場的工會組織,雖然其雇主為各個學校,但這些學校頭上還有一個大老闆也就是地方政府,所以工會雖沒有與這些學校同時進行集體協商,卻也相當程度透過地方政府來爭取到一定的勞動標準。

(按:據我們的了解,在地方勞工行政實務上,同一縣市內分布不同廠場的同一產業勞工,如果想要組織區域性的產業工會,其要件是,這些廠場的受僱員工數不超過30人;超過30人的廠場之勞工,仍必須以組織廠場工會為原則,而不得加入區域性的產業工會。當然,這並不是不能打破的鐵律,只是等待基層勞工的力量去突破它。)【按標題閱讀全文】

組織定位的幾個討論面向:從「助人工作者」的結社談起

筆者在介紹社工人員的組織時提到,積極的社工人員對自己從事的工作具強烈的使命感,甚至因為認同自己從事的議題,也會加入自己工作的團體成為會員,有時與機構間不僅是雇傭關係、還是夥伴關係。但在機構的管理上,卻可能利用工作者這種對議題與團體的認同,來模糊處理工作職場勞動權益的問題。

這樣的經驗,以往其實也發生在一些社運及工會團體內部,當專職工作者爭取勞動權益時,管理者會宣稱因為團體的性質是非營利的或運動性質,所以團體與工作者間的關係不是雇傭關係,而是夥伴關係、組織關係等等。

就筆者的觀點而言,這樣的宣稱並非完全沒有道理、它是有可能成立的。但是,在單純的雇傭關係中,它有一套相對應的集體勞資關係機制,大家是相對熟悉這一套規則的。但現在如果把團體與工作人員間的關係定位在夥伴關係或組織關係,甚至有些工作者會提出更高層次的「組織內部民主」問題,那麼,因為這種關係並沒有明確的規範,管理者還是有義務主動提出,在不管是夥伴關係或組織關係底下,其相對應的集體關係機制是什麼?(尤其在小型的團體內,工作人員只有一兩名,現實上如何可能形成「集體關係」的機制呢?)【按標題閱讀全文】

在議題倡議與集體行動之間:「助人工作者」的組織處境

傳統的工會運動,尤其是台灣這種以同一雇主廠場為組織範圍的工會運動,如果缺乏進步路線的導引,容易陷入勞工福利附著於公司業務發展的迷思,於是,差一點的工會直接跟公司合作,好一點的雖不至於如此,但也傾向於只管工廠圍牆內的勞工事務、不過問廣泛的社會議題。其結果是,許多民眾認為工會不過是只要求自身好處的利益團體(特別發生在勞動條件相對較佳的公營事業勞工身上),換句話說,原本應該體現全體受雇者、其實也就是大部分民眾利益的勞工運動,並沒有達成任務,其利益普遍性無法出來。

反觀這些「助人工作者」團體的作法,利用推動一般公共議題(醫療、社福品質,幼托政策)的模式,更廣泛結合其他部門的社會團體,進行立法、政策遊說等倡議工作,相當程度上是把職場勞工權益與公共利益結合在一起,或許他們的力量不大、目前成果有限,但我想到,十年前的公營事業工會反私有化運動,如果當時能夠爭取到更多不同部門的團體一起行動的話,依當時公營事業工會的資源與能量,想必能達到更多的目標。【按標題閱讀全文】